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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后 哺乳期内的孩子一定归女方抚养吗

2000-11-02 来源:生活时报 杨振波 柯玲娟 我有话说

案例:孟洪与刘菲惠于1997年7月结婚了。1998年10月,刘菲惠生下儿子孟林后,依仗自己生的是儿子,可以给孟家“传宗接代”了,变得日益懒惰和骄横了。不仅不做家务,还整日在外打麻将,儿子孟林由婆婆和丈夫照看。孟洪一家不愿生事,一次次地放纵她这种只顾自己享乐而不尽义务的行为。可刘菲惠毫无收敛之意,却认为丈夫一家软弱可欺,在外面越赌越疯狂了。她视儿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,经常打骂还不会走路的儿子,在自己的钱输光后,还向本来收入就少的丈夫要钱,如果要不到钱,她就故意打骂儿子。在一次次得逞之后,她胆子越来越大,有几次竟扬言,如果不给她钱的话,她就杀死小孟林。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,孟洪准备和她离婚。可刘菲惠不愿失去这种坐享其成、好逸恶劳的生活,她便要求抚养孩子,并说法律有规定,哺乳期内的子女归女方抚养。那么孩子是否一定归她抚养呢?

律师解析:本案中,从保护儿童的利益出发,孩子应该由孟洪抚养。因为虽然法律有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归女方抚养,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》第1条第二款的规定:女方“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”,子女可随父亲生活。本案中,孟林虽然未满两周岁,一般情况下应由母亲刘菲惠抚养,但鉴于她一贯对儿子不尽抚养义务,不履行抚养责任,如果将小孟林归她抚养,是不利于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的,并且他的父亲孟洪也要求抚养儿子,所以孩子可以由孟洪抚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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